(一)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1、2资质: 1.工程设计资质,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①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如无同时具备,可组成联合体,成员不超2家): ③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如无同时具备,可组成联合体,成员不超2家)。 注: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的要求设置。 2.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如无同时具备,可组成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要求设置。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一)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已取得新证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 (二)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未取得新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或通知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简称三库一平台)中企业资质信息为准,并提供资质信息网页截图或相关证明资料。 (******委员会将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提供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三库一平台提交申请截图或申请回执等)或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如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投标人,视为资质已失效,不通过资格审查。 (四)①根据资质证书批准延续后企业方能承接相关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的原则,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尚未取得资质有效期延续核准的,招标人将核查其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情况,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对中标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中标人可依法答辩。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二)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须具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 ②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没有处于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查封,破产或债务重组等状况等: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③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运营方除外)须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粤建市〔2015〕52号文)的规定,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 ④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运营方除外)须已按云建通〔2024〕20号文、云建市〔2021〕1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信用管理手续,并提供“云浮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最新月度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其有效范围为信用等级B级或以上的,新登记备案的还没评级可不提供),人员在“云浮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件。 (三)拟派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在本单位任职,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任命书任命其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提供其近半年(2024.11-2025.04)有效社保证明文件。 2.项目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1)、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2)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②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3)、项目施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项目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须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 4.项目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须具备市政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 5.项目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四)其他要求: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投标人已按照附件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4.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