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诸政采2025-06-12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卫健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3-210室
被投诉人 1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诸暨市高湖路45号
被投诉人 2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北602室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丹阳市开发区百胜路1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卫健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诸政采2025-06-12,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且制造商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委员会据此在报价评审环节给予************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丹阳市经******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声明内容与相关部门的认定相符。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有限公司在工业行业属于小型企业,且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政策进行了实质性答复,答复依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九条规定。对于质疑答复函中将“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内容粘贴错误的问题,该问题并未对质疑答复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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