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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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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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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山西
源发布时间: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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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社会各界请于2026年1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反馈”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12月22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弘扬长城精神,传承长城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研究、利用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相关遗存。

受保护的长城点段由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工作原则】 长城保护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政府职责】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长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利用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职责】******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长城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长城保护规定的行为,消除和防控安全隐患,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第七条【协同保护】******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建立长城协同保护机制,加强长城保护修缮、联合执法、开放利用等重大事项的协商与合作,促进长城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落实分段管理责任,明确协作要求,做好管理衔接,确保长城点段巡查、看护、管理全覆盖。

第八条【专家制度】******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将文物、规划、建筑、历史、考古等领域专家纳入专家智库。组织编制与长城有关的规划方案、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九条【宣传教育】******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长城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长城保护知识和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公益宣传,加强长城保护舆论监督。

第十条【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长城保护,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长城保护基金,用于长城保护、研究、利用等。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对在长城保护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长城调查】******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等工作,组织开展长城资源调查。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保护规划】******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长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对象、保存现状、任务目标、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边界和保护措施等内容,明确长城及其周边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指标和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长城保护需要,依******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经划定的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经法定程******人民******人民政府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 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长城的安全,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地下保护】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开采矿产资源,涉及长城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确保长城安全。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长城周边山体、水体和植被等生态环境,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长城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十八条【避开长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长城。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或者其他更有利于保护长城的方式通过长城。

《长城保护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穿越长城的公路,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权限逐步采取避开方式改建。无法改建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危害长城本体安全。

第十九条【保护标志】******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的名称、保护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长城保护机构等。

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长城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长城档案】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及其资源数据库,加强长城档案数字化建设和管理。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保护机构】******人民政府确定。长城点段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为保护机构。

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的长城进行巡查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工程等保******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护员制度】******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并对其开展岗前和日常业务培训,发放统一证件,提供必要的工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公益性岗位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长城保护员应当对其所负责的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长城及其整体环境风貌情况、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状况,及时报告长城及其有关防护设施受到人为破坏或者自然损毁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调查长城违法案件、做好长城日常养护、保护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保护工程】 对长城开展日常保养、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充分尊重传统工艺,合理运用现代技术,保证长城结构安全,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修缮、加固长城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四条【应急措施】******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消防安全】 地处森林草原地带的长城点段和有木结构或者砖木******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长城安全。

第二十六条【禁止活动1】 禁止在长城本体及其附属建筑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开沟、挖渠;

(二)种植、养殖;

(三)刻划、涂污;

(四)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

(五)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七)展示、抛洒或者遗弃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行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活动2】 禁止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挖砂、建造坟墓;

(二)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长城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研究应用】 ******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规范长城价值挖掘阐释,加强保护档案、历史文献以及口述史料等搜集整理,组织开展长城文物考古、历史文化、保护技术等领域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学校、企业加强交流合作,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长城的修缮、考古以及相关专题研究,挖掘长城的历史、艺术、科学、时代价值。

第二十九条【展示活动】******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结合长城点段特色,解读长城历史,阐释长城价值,组织核定解说、标识系统内容等,推广长城数字化展示。

支持长城沿线博物馆、陈列馆、乡史馆、村史馆、公共文化场(站)等举办长城主题展示、展览,开展长城相关文艺创作、非遗展演、研学教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

第三十条【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长城博物馆、陈列馆等,展示长城和与长城有关的各类文物遗存的历史沿革、建造技艺和文化内涵。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艺作品创作,开发以长城为主题的文化产品,举办长城文化、长城精神主题活动。

第三十一条【长城精神】 长城利用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发挥长城在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

第三十二条【长城国家文化公园】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定本省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西段)建设保护规划。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西段)建设保护规划,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西段)建设,发挥保护传承、文化教育、科学研究、旅游观光等功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西段)建设。

第三十三条【开放条件】 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本省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适宜参观游览,符合长城安全要求,并能够满足游客安全;

(三)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立保护标志、档案,并有明确的保护机构。

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第三十四条【开放管理】******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长城保存现状、开放参观可行性、游客承载量等专项评估,合理规划参观游览路线,并制定参观游览区管理规定。

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后,应当定期组织评估;经评估不具备参观游览条件的,应当暂停开放。

第三十五条【运营要求】 将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利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和长城保护机构依法开展相关保护工作;

(二)开展长城日常巡查保养;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人员,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四)规范解说内容和标识系统;有条件的可提供多语种导览服务和数字化宣传讲解规;

(五)规范引导游客安全、文明参观游览。

长城参观游览区的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

第三十六条【非参观游览区】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参观游览区长城点段的管理,在非参观游览区长城周边、道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鼓励和支持设置防护围栏、生态围栏或者使用电子语音提示器、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提升长城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长城安全巡查、知识普及、公众服务、科学研究等活动,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或者长城保护机构提出长城保护意见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督管理】******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执法巡查】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加强长城执法巡查,制定、实施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对长城重要点段进行定期抽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保护监测】******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保护监测,对长城本体、环境、管理、安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鼓励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长城本体和整体环境进行监测。

第四十一条【监测预警】******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长城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长城保护应急预案,对易遭受人为破坏或者面临自然灾害威胁的长城点段加强风险管控与应急预警。

第四十二条【投诉举报】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与长城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长城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1】******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本体及其附属建筑上开沟、挖渠的;

(二)在长城本体及其附属建筑上养殖的;

(三)在长城本体及其附属建筑上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的;

(四)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建造坟墓的。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2】******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本体及其附属建筑上抛洒、遗弃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二)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挖砂的;

(三)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

(四)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长城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3】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污、刻划、擅自移动长城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厅立法二处)

日期: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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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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